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