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的。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