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五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