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