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