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