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