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