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