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六章 听证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听证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