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六章 听证 第四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听证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