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