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参加人核对《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参加人核对《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