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参加人核对《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