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六章 听证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听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