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