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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出境电子转单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第六条 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以书面方式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第七条 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第九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条 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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