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电子转单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子转单的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电子转单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及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