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需到出境口岸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和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适用于本办法:

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