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需按有关币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地检验检疫机构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电子转单信息错误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电子转单信息错误时应主动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