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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一条 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二条 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第十四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第十五条 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的申报信息受理报检,提取电子转单信息,实施检验检疫,并将处理信息反馈电子转单中心。 第十七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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