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四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