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七条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应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