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入境电子转单 第十一条 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