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