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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电子转单业务中发现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停止其电子转单业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布实施电子转单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电子转单运行环节出现异常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的正常运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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