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布实施电子转单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名单。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