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妥善保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发生遗失时,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因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泄漏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