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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应确保电子转单中心网络与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应确保电子转单中心的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检验检疫机构应确保本机构电子转单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妥善保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发生遗失时,应及时通知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因出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泄漏相关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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