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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电子报检人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报检人实施年度核查制度。电子报检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报告书”,报告其上一年度的电子报检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暂停或取消报检人电子报检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实行公开竞争和测试认可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电子报检软件开发商参加竞争,对测试认可的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的有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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