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报检人实施年度核查制度。电子报检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报告书”,报告其上一年度的电子报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