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暂停或取消报检人电子报检资格: 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 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 被撤消、解散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