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应将随附单据和检验检疫结果及时交检务部门。检务部门应对随附单据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检人修改或更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