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