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布控”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失信计分累计12分以上,但尚未达到即时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应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具体的布控期限。企业在布控期限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期满后布控措施自动取消,否则顺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