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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代理报检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企业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两年度的《例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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