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诚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