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