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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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