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