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