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我国与输入、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强制性检疫处理协议,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其他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主动申请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7-1)的除外。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标注检疫处理的对象、原因、方法等。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直接交给检疫处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