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

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3,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