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1。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2。

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7-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