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尚未取得或者已被吊销《核准证书》《从业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