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疫处理人员未按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由检验检疫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其《从业证》: 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超出核准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