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
检验检疫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检疫处理单位或者检疫处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