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据职权注销《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
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或者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检疫处理单位依法终止的;
检疫处理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或者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检疫处理单位依法终止的;
检疫处理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核准证书》或者《从业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