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有效期6年。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延续。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核准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