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核准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法定代表人变更; 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符合规定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