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检疫处理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检疫处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