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开展处理控制和处理效果评价,保证检疫处理效果,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