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3. 第六章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分离运输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员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