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所称分离运输的物品是指出入境人员在其入境后或者出境前6个月内(含6个月),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第四十四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6日发布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