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